在以下情形中,药品将按假药论处: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这类药品因疗效不确、不良反应大或有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被依法撤销了批准文号或进口药品注册证书,或因其他原因被禁止使用。继续生产、销售此类药品的,将按生产、销售假药追究法律责任。
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药品:这包括未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批准文号生产的药品;医疗机构未经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未取得制剂批准文号而配制的制剂;以及未经依法批准进口、取得药品注册证而进口的药品。此外,未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检验机构进行销售前强制检验即销售或进口的药品,也属于此类。
已变质的药品:药品在存储、运输或使用过程中因各种因素导致质量发生变化,如变色、异味、发霉等,失去原有的疗效或产生有害物质,将被视为假药。
被污染的药品:药品被微生物、化学物质或其他有害物质污染后,药效降低,甚至沾染了毒害成分,不能作为药用。此类药品也按假药论处。
使用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药品:原料药是生产药品的基础物质,使用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无法保证药品质量的可控性和安全性。因此,使用此类原料药生产的药品将按假药论处。
适应症或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药品:药品的适应症和功能主治范围需经过严格临床试验确定。如果药品所标注的适用范围超出了规定,容易误导患者,这种药品也按假药论处。例如,某药品原本核准的是治疗某种特定疾病,但说明书却标注可以治疗多种其他疾病。
综上所述,这些情形下的药品由于其对公众健康的潜在危害与假药相似,因此被法律明确规定按假药论处。如果您在药品购买或使用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