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登记不属于行政确认,而更倾向于行政登记。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 行政确认与行政登记的区别
行政确认:行政确认是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定、证明(或证伪)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例如,公安机关进行户口登记,公证机关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的公证行为,技术监督部门对于产品质量是否合格的认定等,都属于行政确认。
行政登记:行政登记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管理目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依相对人申请,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涉及相对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方面的法律事实予以书面记载的行为。例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经营主体的开业、变更、注销的登记,税务登记,以及婚姻登记等,均属于行政登记。
二. 民办非登记的性质分析
民办非登记,通常指的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等)在设立时,需要向相关行政机关进行登记的行为。这一行为是为了让行政机关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变更、注销等事实进行书面记载,以便于管理和监督。从性质上看,民办非登记更符合行政登记的特征,因为它涉及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律地位的确认和记载,而不是对某个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的甄别和确认。
综上所述,民办非登记不属于行政确认,而是属于行政登记。这一结论是基于行政确认与行政登记的区别以及民办非登记的性质分析得出的。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