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代理人受继承其中一人承认,不一定有效。具体分析如下:
一. 代理行为的法律效力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这意味着,仅仅由继承中的一人承认,并不足以使代理行为有效,除非该人就是被代理人本人,或者他有权代表其他继承人进行追认。
- 在继承情境中,如果代理人声称代表某个继承人行事,但未经该继承人明确授权或事后追认,那么该代理行为对该继承人是不产生法律效力的。
二. 继承中的特殊情况
- 例如,在遗产处理过程中,如果某个继承人擅自以其他继承人的名义处分遗产,而未经其他继承人同意或追认,这种处分行为是无效的。即使其中一个继承人后来承认了这种行为,也不能使其对其他继承人产生法律效力,除非所有相关继承人都表示同意。
我建议,在处理继承相关的事务时,应确保所有涉及代理的行为都经过明确的授权或事后追认,以避免潜在的法律纠纷。如果您面临类似的情况,最好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具体的法律建议。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