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占用公共空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二条以及第二百八十六条。具体来说:
第二百七十一条明确了业主对建筑物内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这意味着公共空间是全体业主共有的,任何业主不得私自占用。
第二百七十二条强调业主在行使对专有部分的权利时,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占用公共空间显然侵犯了其他业主对公共空间的共有权益。
第二百八十六条则赋予了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对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如侵占公共区域,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权利。
因此,业主占用公共空间是违法的,不仅侵犯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也可能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建议首先与占用的业主进行协商沟通,要求其停止占用并恢复原状;如果协商无果,可以向物业公司或相关部门投诉举报,寻求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