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七条及实施细则-李宁律师|法行宝
2025-02-26 经济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及其实施细则主要规定了企业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所得类型。以下是详细解释: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明确列出了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所得类型,具体包括:

  1.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2.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3.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4.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5. 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即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并未直接对第二十七条的每一项进行细化解释,但它为整个企业所得税法提供了具体的实施细则,包括企业的定义、纳税人的范围、税率的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等。这些细则与第二十七条共同构成了企业所得税免征、减征的完整法律框架。

  • 例如,在判断一个企业是否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时,可能需要参考实施条例中关于企业经营范围的具体规定。

我建议:企业在申请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时,应仔细对照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确保自身符合相关条件。同时,也应注意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相关税务部门的具体解释和指导,以确保申请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