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叶海鹏律师|法行宝
2025-03-16 经济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了企业的部分收入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

一. 法律条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二. 条文解读

  1. 技术转让所得:这是指企业转让技术(包括专利、非专利技术、技术秘密等)所取得的收入。如果企业符合条件,这部分所得可以享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2. 符合条件:通常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技术转让合同经过科技部门认定,技术转让收入有明确的界定等。具体条件可能会根据相关政策文件或税务部门的解读有所调整。

  • 例如,某企业研发了一项新技术,并将其转让给其他企业使用,取得了相应的技术转让收入。如果这项技术转让符合相关条件,那么该企业就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申请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三. 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为企业提供了技术转让所得的税收优惠,旨在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企业在享受这一优惠时,应确保自身符合相关条件,并遵循税务部门的具体规定。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