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决定书作出何时送申请人-李肖峰律师|法行宝
2025-07-07 行政纠纷

复议决定书应当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决定后,及时送达申请人。具体送达时限及相关规定如下:

  1. 送达时限:

    •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作出,即应送达申请人,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2. 送达方式:

    • 行政复议决定书的送达应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方式,通常通过邮寄、直接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进行。
    • 若采用邮寄方式送达,应以申请人提供的准确地址为准,并确保邮件能够顺利送达。若因申请人原因(如电话无法接通、地址错误等)导致邮件被退回,行政复议机关可能会采取公告送达等其他方式。
  3. 特殊情况的送达:

    •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申请人下落不明或无法确定其近亲属时,行政复议机关可能会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将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内容向社会公众公告,并在一定期限内视为送达。
  4. 送达后的法律后果:

    • 申请人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应认真阅读并了解其内容。若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若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行政复议机关或有关上级行政机关有权责令其限期履行,并可以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综上所述,复议决定书应当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决定后及时送达申请人,以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若您在行政复议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或疑问,欢迎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