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同一保险公司购买两份保障范围相同的意外伤害险主张的判决案例-赵可律师|法行宝
2025-02-25 经济纠纷

在同一保险公司购买两份保障范围相同的意外伤害险可以主张重复理赔。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和第五十六条是处理此类问题的关键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六条: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注意:该条款主要针对财产保险,而人身保险并不受此限制。

二. 案例分析与判决结果

  1. 案例一:投保人阿某在阿克苏某保险公司处购买了两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份保额为50000元。阿某因工作期间突然晕倒,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以阿某死亡系自身疾病原因所致为由拒绝理赔。法院认为,两份保险合同在投保期内均属有效,且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属于补偿性保险,应按照每份保险合同予以“重复理赔”。因此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100000元。

  2. 案例二:郭某在同一保险公司投保了两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份保险责任条款里意外身故的保险赔偿金额为60000元。郭某在保险期间内身故后,保险公司以重复投保为由拒绝理赔。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在收取投保人保费时已明确知悉被保险人投保份数,仍予以承保,应视为允许投保人在相同保险期间投保多份案涉保险。故判决保险公司赔付两份保险的理赔款共计120000元。

三. 我的观点

从上述法律依据和案例判决结果来看,在同一保险公司购买两份保障范围相同的意外伤害险,是可以主张重复理赔的。这是因为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人的生命无法用金钱衡量,因此该类保险一般为定额给付型保险,可多份投保,且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我建议: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人遇到类似情况,应保留好相关保险合同和理赔材料,必要时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