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辞证据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言辞证据,即以人的陈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包括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等。这类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但其作为定案依据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收集程序合法:言辞证据的收集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任何非法手段获取的言辞证据都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例如,通过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言辞证据,应当被排除。
经过查证属实:言辞证据必须经过法庭的查证,确认其真实性和可靠性。这包括对其他证据的印证、对言辞证据提供者的询问和质证等程序。只有经过查证属实的言辞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与其他证据相配合:在刑事诉讼中,证据必须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因此,言辞证据通常需要与其他证据(如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相配合,共同构成定罪的证据体系。
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言辞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一般不得直接作为证据使用,而应当重新收集或者予以转化。这是因为行政执法和刑事诉讼在证据收集的程序和要求上存在差异,需要重新确认言辞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综上所述,言辞证据在符合收集程序合法、经过查证属实,并与其他证据相配合的条件下,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在实际操作中,需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确保言辞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