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是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法律规定。具体来说:
法条原文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条文解析
主体: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包括国家工作人员。
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这里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或者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只要求是一种许诺,不要求有谋取利益的实际行为与结果。
数额:本罪是数额犯,要求受贿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具体数额标准由司法解释规定。
罚则:根据受贿数额和情节的不同,分别规定了三个档次的刑罚。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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