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是什么-王冬阳律师|法行宝
2025-07-07 刑事辩护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是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具体内容。以下是对该法条的详细解释:

法条原文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解释与说明

  1. 判决、裁定的范围:

    •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所提及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 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也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范围。
  2. 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情形:

    • 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 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 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 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 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3. 法律责任:

    • 对于上述情形,如果情节严重,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 如果情节特别严重,将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第四项行为,将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 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有上述第四项行为,同时又构成刑法其他相关条款规定的犯罪,将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希望以上解释能够帮助你更好地理解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内容。如果你有任何关于该法条或其他法律问题的疑问,欢迎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