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和罪犯入所健康检查规定第七条-张文律师|法行宝
2025-02-25 刑事辩护

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时,关于入所健康检查的具体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中并未直接列出第七条的具体内容。但根据我所了解的看守所收押的相关规定,我可以为你概述看守所收押时的健康检查相关要点,这些要点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精神而制定的:

一. 健康检查的基本要求

  • 看守所在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时,必须进行严格的健康检查。
  • 健康检查的目的在于确保收押对象符合羁押条件,同时保障看守所的安全和卫生。

二. 不予收押的情形

  • 患有精神病或急性传染病:这类疾病患者可能因无法控制自身行为或可能传染疾病,而不予收押。
  • 患有其他严重疾病:若疾病可能导致生命危险或在羁押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通常也不予收押,但罪大恶极且对社会有极大危险性的除外。
  • 怀孕或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出于人道主义考虑,这类妇女将不被收押。

三. 收押决定的综合考量

  • 除了健康条件外,看守所还需综合考虑人犯的罪行性质、社会危害性、羁押能力和医疗条件等多方面因素。

虽然你提到了“第七条”,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中,关于收押时的健康检查规定并未直接以“第七条”的形式出现。不过,上述内容基本上涵盖了看守所收押时健康检查的主要方面。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