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139条是什么罪-郭成虎律师|法行宝
2025-07-07 刑事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9条主要规定的是消防责任事故罪。以下是对该法条的详细解读:

一、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犯罪构成

  1.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人只要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但在实践中,多为单位负责人或有关管理人员。
  2.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
  3.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消防监督制度和公共安全。
  4.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且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并因此造成了严重后果。

三、量刑标准

  • 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相关案例

例如,某公司因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被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但该公司逾期未改。后该公司发生火灾,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在此案例中,该公司的行为符合消防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相关责任人员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综上所述,《刑法》第139条通过明确消防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和相应的刑罚,旨在强化消防安全意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对于违反消防管理法规,且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改正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如你有此方面的法律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