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套汇在1988年立法为违法行为。具体分析如下:
一. 套汇罪的立法历程
早期情况:
- 1979年7月通过的我国现行刑法典中并无套汇罪这一罪名。
- 1982年3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1条将套汇与走私并列,但并未明确套汇为独立罪名。
套汇罪的正式确立:
- 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其中第9条明确规定了套汇罪的构成要件和处罚措施。
- 该条款指出,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违反外汇管理法规,在境外取得的外汇不按规定调回境内或不存入国家指定银行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将受到刑事处罚。
二. 套汇罪的后续发展
- 1997年修订的刑法在前述立法的基础上,对逃汇罪进行了重新规定,但取消了套汇犯罪的规定。这一变化反映了我国外汇管理体制的改革和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的实现。
三. 当前对套汇行为的处理
- 尽管刑法中取消了套汇罪的规定,但套汇行为仍然受到外汇管理法规的严格监管。对于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会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
- 例如,1998年12月16日国务院批准的《关于骗购外汇、非法套汇、逃汇、非法买卖外汇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暂行规定》中,对套汇行为及其责任人员的处分作出了详细规定。
我的观点:虽然刑法中取消了套汇罪的规定,但套汇行为仍然是我国法律所禁止的。对于涉及外汇的交易和活动,个人和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法规,以免触犯法律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