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62条规定-马海东律师|法行宝
2025-02-24 医疗纠纷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主要规定了医疗机构不得使用的名称类型。具体细则如下:

  1. 不得使用未经核准的医疗机构名称:医疗机构不得使用下列名称:(一)有损于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的名称;(二)侵犯他人利益的名称;(三)以外文字母、汉语拼音组成的名称;(四)以地名命名的名称;(五)在名称中使用“国际”、“中华”、“全国”、“异地”等字样以及跨省地域名称;(六)“中心”、“临床”、“保健”、“疑难”、“专治”、“专科”、“康复”、“医院”等字样需符合相关规定,具体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七)与已经核准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或相似的名称,除非存在特殊历史渊源;(八)可能产生歧义或者误导患者的其他名称。

我建议您在为医疗机构命名或更改名称时,务必仔细核对上述规定,避免使用违规名称,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法律处罚。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