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刑事立案标准-沈权峰律师|法行宝
2025-07-07 刑事辩护

环保刑事立案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以下是对环保刑事立案标准的详细阐述:

一、污染环境罪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并达到严重污染环境的程度时,即构成污染环境罪,应予立案追诉。具体立案追诉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 区域与物质特定性:

    •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特别是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特别是核心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上述有害物质的;
    • 排放、倾倒、处置特定污染物(如含铅、汞、镉等)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2. 数量与程度标准:

    •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达到一定数量(如三吨以上)的;
    • 排放、倾倒、处置含其他特定污染物(如镍、铜、锌等)超过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 通过暗管、渗井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害物质的;
    • 二年内曾因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3. 特殊情节:

    • 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特定污染物的;
    • 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的;
    • 致使公私财产损失或违法所得达到一定数额(如三十万元以上)的;
    • 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如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 致使农田、林地等基本功能丧失或遭受永久性破坏达到一定面积的。

二、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也构成犯罪,应予立案追诉。

三、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并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同样应予立案追诉。具体情形包括致使公私财产损失、农田林地等遭受破坏、导致人员伤亡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等。

四、环境监管失职罪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若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也应予立案追诉。具体情形包括造成人员伤亡、多人中毒、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一定数额、农田林地等基本功能丧失等。

综上所述,环保刑事立案标准涵盖了多种环境污染行为,并明确了具体的立案追诉条件。这些标准的制定旨在严厉打击环境犯罪行为,保护生态环境和公众健康。在实际应用中,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保准确判断并依法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