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约定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由此可见,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可以特别约定的内容,它并非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但一旦双方就试用期作出约定,就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试用期的期限、试用期内的工资待遇等,均需在劳动合同中明确,且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果你在这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