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外调取证有效证据的要求主要包括依法取证、全面客观公正、以及注重行政效率等方面。以下是对这些要求的详细分析:
一. 依法取证
遵循法定职权和程序:税务稽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的职权、程序和步骤收集证据,不得超越法定职权和采取非法手段获取证据,不得滥用职权或损害被查对象合法权益来获得证据。这是《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税务稽查权限和程序的明确规定。
合法取证时间:税务案件调查取证的时间应该是在税务机关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之后,税务机关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纳税人或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之前)。如税务机关没有正式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之前取证,或在作出税务处理决定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以后收取证据,均不符合法律规定。
二. 全面、客观、公正
全面性:要求与税收案件有关、能证明涉税事实的证据均要收集。全面的证据应当是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组成的完整的证据链,其效力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客观性:稽查人员在收集证据时要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即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对客观事实的一种恢复、还原。
公正性:稽查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应本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公道正派,不带个人偏见,不故意遗漏对稽查对象不利或有利的证据。
三. 注重行政效率
计划性和目的性:税务稽查取证工作应注重效率,以较低的耗费获取有效的证据。稽查人员在取证时要做到有计划、有目的,尽量提取最佳证据,尽可能收集直接证据和原始证据。
证据形式要求:对于不能提取原始证据的,要根据证据收集与固定的要求制作合法有效的复印件、照片、录像等传来证据。这些复制件或传来证据在提供时,应注明出处、制作时间、制作人等信息,并经过核对无误。
四. 特定证据类型的要求
书证:应尽可能提取原件,如原本、正本和副本。提取书证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取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等,并注明出处、提取时间、地点、人员等信息。
物证:应收集原物,收集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原物数量较多的,可收集、调取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一部分。
视听资料:应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综上所述,税务稽查外调取证有效证据的要求是多方面的,包括依法取证、全面客观公正、注重行政效率以及特定证据类型的要求。这些要求旨在确保税务稽查取证工作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公正性。
我的观点是,在税务稽查外调取证过程中,稽查人员应严格遵循这些要求,确保所收集的证据具有法律效力,能够为后续的税务处理决定提供坚实的事实基础。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