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法 投标异议规定-陈思远律师|法行宝
2025-02-22 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投标异议有明确的规定。具体如下:

一. 异议提出的时间和对象

  1. 对资格预审文件的异议: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
  2. 对招标文件的异议: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3. 对开标的异议: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

二. 异议的处理

  1.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异议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 招标人应当当场对开标的异议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三. 异议后的投诉 若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投诉期限内。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我建议在实际操作中,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密切关注招标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如发现任何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况,应及时提出异议并妥善保留相关证据,以便在必要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投诉。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