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部门在办理房本时输错共有人名字,属于登记错误,应当申请更正登记。
一.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二. 分析说明
三. 结论与建议
我建议,购房合同持有人和共有人应当尽快向不动产部门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不动产部门拒绝更正或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更正,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以咨询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具体流程和要求,以确保更正申请的顺利进行。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