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了职务侵占罪。具体内容如下:
职务侵占罪定义与构成:
- 犯罪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依据《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其他单位(如社会团体、经济组织等)的工作人员。
- 行为特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的是行为人利用自身在本单位所担任的职务,并借此职务所产生的方便条件,将单位财物据为己有。常见方式包括侵吞、窃取及骗取。
- 数额标准与刑罚:数额较大(一般指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10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15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单位人员相关行为的定罪处罚:
- 对于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被这些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若实施了将单位财物非法占有的行为,将依照贪污罪定罪处罚。
例如,若某公司的销售经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货款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那么该销售经理就构成了职务侵占罪,将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若该销售经理是在国有公司或受国有公司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则其行为将构成贪污罪,依据贪污罪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