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标 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如何认定-黄海律师|法行宝
2025-07-07 合同纠纷

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认定,主要依据行为人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的具体行为表现以及这些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一. 串通投标的行为表现

串通投标是指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投标人之间或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私下串通,损害其他投标人、招标人或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具体表现形式包括:

  1. 投标者相互的串通投标:投标者之间通过口头或书面协议,约定一致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或者轮流在类似项目中中标,共同损害招标者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例如,几家投标公司私下约定,在某次招标中共同抬高报价,以确保其中一家公司中标,从而损害招标人的利益和其他未参与串通的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权。

  2. 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招标者与特定投标者之间以不正当手段从事私下交易,使公开招标投标流于形式。例如,招标人提前向特定投标人透露标底,或者故意引导某投标人中标,从而损害国家、集体、公民(包括其他投标者)的利益。

二. 损害后果的认定

串通投标行为必须造成情节严重的后果,才能构成串通投标罪。情节严重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 采用卑劣手段串通投标:如使用威胁、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迫使其他投标人退出竞争。
  • 多次实施串通投标行为:表明行为人具有持续的恶意和危害性。
  • 给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由于串通投标导致招标人无法选择最优报价或服务质量最差的投标人中标,从而造成经济损失。
  • 造成恶劣的影响甚至国际影响:串通投标行为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损害了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如果这种行为被广泛传播或在国际上造成不良影响,将被视为情节严重。

三. 法律依据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5条:明确规定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 《刑法》第223条:对串通投标罪的构成要件和刑罚作出了明确规定,包括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利益,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行为。

综上所述,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的具体行为表现、这些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行为人实施了上述串通投标行为,并造成了情节严重的后果,就应当认定其损害了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