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股权价值评估持股一方及公司不配合-段飞龙律师|法行宝
2025-07-07 公司事务

在离婚诉讼中,如果持股一方及公司不配合股权价值评估,法院有权根据现有证据进行裁决,持股一方及公司应当承担不配合的不利后果。具体分析如下:

一. 持股一方及公司不配合评估的法律后果

  1. 承担不利后果:离婚股权价值评估持股方不配合的,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如果因为持股一方及公司的不配合导致评估无法进行,法院有权根据现有证据,如公司的工商、税务资料及银行来往账等,作出对持股一方不利的裁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二条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2. 法院可确定举证责任: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分担。如果持股一方及公司有能力提供相关资料却拒绝提供,法院有权认定其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并据此作出裁决。

二. 实际案例分析

  • 在实际案例中,如原告张某一诉被告王某某、第三人张某二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由于被告王某某及第三人张某二拒不配合评估,法院最终依据青岛某有限责任公司在工商部门登记的注册资本金作为股权价值的标准,判令被告王某某向原告张某一支付相应股权价值的货币补偿。

三. 建议与总结

  • 我建议:在离婚诉讼中,如果面临持股一方及公司不配合股权价值评估的情况,应当积极收集并整理公司的工商、税务资料及银行来往账等证据,以便在诉讼中能够证明自己的主张。同时,可以向法院申请进行司法审计或评估,并请求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确定举证责任的分担。
  • 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