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诉讼中,如果持股一方及公司不配合股权价值评估,法院有权根据现有证据进行裁决,持股一方及公司应当承担不配合的不利后果。具体分析如下:
一. 持股一方及公司不配合评估的法律后果
承担不利后果:离婚股权价值评估持股方不配合的,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如果因为持股一方及公司的不配合导致评估无法进行,法院有权根据现有证据,如公司的工商、税务资料及银行来往账等,作出对持股一方不利的裁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二条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法院可确定举证责任: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分担。如果持股一方及公司有能力提供相关资料却拒绝提供,法院有权认定其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并据此作出裁决。
二. 实际案例分析
三. 建议与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