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谋取不正当利益”在行贿犯罪中主要体现为实体违法违规利益和程序违法违规利益两种类型。以下是详细解析:
一. 实体违法违规利益
- 这是指行贿人“谋取的不正当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所获取的利益属于违法违规利益。这种利益不仅表现在获取手段上违法违规,也表现在利益本身就是国家禁止获取的,或者特定义务被违法违规地免除。例如,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通过行贿使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不退还查扣的香烟,也不进行处罚,这就属于谋取实体违法违规利益。
二. 程序违法违规利益
- 这是指行贿人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以获取某种利益。这种情况下,行贿人要获得的利益本身可能是合法的,但其通过的程序却是不合法、不正当的。这不仅侵犯了他人应得的利益,也破坏了程序的公正性。例如,在家具政府采购项目中,行贿人通过向县长行贿,要求县长违反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使自己的公司中标,这就属于谋取程序违法违规利益。
我建议,在理解和认定“谋取不正当利益”时,应综合考虑行贿人的主观目的、行贿行为的具体表现以及行贿行为所侵害的客体等多个方面,以确保准确、公正地处理相关案件。同时,也应注意区分正当利益与不正当利益的界限,避免将正当的利益诉求错误地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