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案不可以说撤就撤。以下是详细分析:
一. 故意杀人案的性质
公诉案件:故意杀人案属于严重的公诉案件,涉及公共安全、社会秩序以及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公诉案件的起诉主体是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以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非私人纠纷:一旦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即正式进入刑事司法程序,此时,被害人及其家属是无权撤诉的。刑事案件的追诉是基于国家的法律职责,而非仅仅基于被害人的个人意愿。
二. 撤诉的法律规定与实际情况
不能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故意杀人案一旦立案,就不能进行撤诉。这是因为故意杀人罪是严重的犯罪行为,必须依法严惩。
特殊情况:虽然被害人及其家属不能撤诉,但在侦查过程中,如果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发现案件存在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等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公安机关可以依法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也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但这与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撤诉请求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
三. 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
量刑影响:虽然被害人及其家属不能直接撤诉,但他们的谅解在量刑阶段会被法院考虑,可能会作为酌定从轻情节对犯罪嫌疑人的最终量刑产生有利影响。
不能替代法律程序:然而,谅解并不能替代法律程序,也不能作为撤销案件的理由。案件的撤销或起诉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综上所述,故意杀人案是严重的公诉案件,一旦立案就不能说撤就撤。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虽然可能对量刑产生影响,但并不能直接撤销案件。在整个刑事司法程序中,只有检察机关和法院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起诉、定罪或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