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人员如何侵害群众利益-赵江峰律师|法行宝
2025-02-20 公司事务

国有企业人员侵害群众利益的方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以下是对这些侵害群众利益方式的详细分析:

一. 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1. 吃拿卡要:国有企业人员在为群众办理有关事项过程中,故意设置障碍,对应当办的事故意拖延不办,给群众制造麻烦、出难题,明里暗里索要好处、强拿硬占群众财物。这种行为实质上是将公权力异化为管理者的“私权”,把服务群众的义务当做管理群众的特权,虽然数额不一定大,但积少成多,严重损害群众利益。

  2. 雁过拔毛:一些基层干部利用手中权力,在分配奖金、使用资金等方面搞暗箱操作,或者勾结外来人员,弄虚作假,损公肥私,甚至里应外合,损害企业利益,进而影响到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

二. 滥用职权

  1. 违规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国有企业人员可能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例如,在兴办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时,不遵循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合理限额的原则,超范围、超标准筹资筹劳,或者不经过民主议事程序筹资筹劳。

  2. 违规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处罚群众: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都属于执法权的范围,应由行政机关等主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行使。国有企业人员若滥用职权,违规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处罚群众,将严重侵害群众利益。

三. 玩忽职守

  1. 不作为、不担当:一些国有企业人员可能对职工群众的关心关切置若罔闻,对职责范围内的群众合理诉求事项消极应付、推诿扯皮,致使群众多次上访,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这种行为实质上是玩忽职守,严重损害群众利益。

  2. 监管不力:在国有企业中,若相关人员对下属单位或部门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管不力,将可能导致更广泛的群众利益受损。例如,在药品、食品、医疗器械监管方面若不力,可能引发安全问题,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威胁或重大损失。

我的观点:国有企业人员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党纪国法,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公信力。为防范和惩治此类行为,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确保他们始终牢记宗旨意识,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同时,对于已经发生的侵害群众利益行为,应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以儆效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