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暴力犯罪 法不责众 的规制难点与刑事应-张文律师|法行宝
2025-02-20 刑事辩护

网络暴力犯罪“法不责众”的规制难点在于其群体性、体系性、技术性特征,导致参与人员的处罚范围难以限定,技术性帮助行为认定存疑,以及涉及罪名广泛。在刑事应对上,需引入类型思维,明确打击重点,并考虑增设相关罪名。

一. 规制难点

  1. 参与人员的处罚范围难以限定

    • 群体性特征:网络暴力往往由大量网民自发参与形成,参与者人数众多且具有不特定性,导致在刑事规制时难以准确核实、查清所有参与者,更难以界定哪些参与者值得刑法处罚,哪些应排除处罚。
    • 实例:在“粉色头发女孩遭网暴后去世”事件中,成千上万的不友善言论在短时间内大量累加,导致被害人受到严重伤害,但具体哪些言论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则难以界定。
  2. 技术性帮助行为认定存疑

    • 技术性特征:新型网络暴力手段如人肉搜索、合成虚假照片、制作表情包、传播“AI换脸”视频等层出不穷,这些技术性帮助行为在理论上认定存疑,其与网络暴力犯罪之间的因果流程判断标准并不明晰。
    • 实例:在“开盒”网络暴力案中,犯罪嫌疑人通过黑客等手段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曝光,这些技术性帮助行为在认定上存在一定难度。
  3. 涉及罪名广泛

    • 罪名多样性:网络暴力行为可能涉及诽谤罪、侮辱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等多个罪名,导致在刑事规制时需要综合考虑多个罪名的适用条件和法律后果。

二. 刑事应对

  1. 引入类型思维

    • 类型化分析:根据网络暴力的参与主体、侵害对象与侵害行为进行类型化分析,积极参与的普通主体一般不予入罪,重点打击职业化的参与主体,根据网络平台的类型不同采取相应的认定标准。
  2. 明确打击重点

    • 重点打击对象:依法严惩网络暴力违法犯罪时,应矫正“法不责众”的错误倾向,实现针对恶意发起者、组织者、恶意推波助澜者以及屡教不改者的重点打击。
  3. 增设相关罪名

    • 增设“煽动仇恨情绪罪”:有学者建议增设“煽动仇恨情绪罪”,以从源头上对仇恨言论进行规制,缓解网络暴力治理中的困境。

我的观点是,针对网络暴力犯罪“法不责众”的规制难点,需要在刑事应对上采取更加精细化的策略,既要考虑参与人员的处罚范围问题,也要关注技术性帮助行为的认定难题,同时还需要明确打击重点并考虑增设相关罪名以完善法律体系。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