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最新家庭婚姻法家庭篇司法解释二-刘经纬律师|法行宝
2025-02-18 婚姻家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已于2024年1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3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针对民法典实施以来社会广泛关注的如父母为子女婚后出资购房的归属、一方基于婚姻给予房产的认定、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等问题进行了规范。以下是关于该司法解释的详细分析:

一. 司法解释的制定背景与目的

  • 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家庭的结构和生活方式发生了新变化,婚姻家庭矛盾呈现出新特点,家事纠纷案件数量高位运行。近三年来,全国法院审结一审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每年大约200万件,占全部一审民事案件的12%左右。其中,离婚纠纷案件每年大约150万件,占所有家事案件的近80%。离婚纠纷中,财产分割成为焦点。涉案标的额增大、财产类型多样化,婚姻家庭与财产领域问题交织,疑难复杂案件增多,法律适用标准亟待统一。
  • 目的: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重要论述精神,正确实施民法典,统一法律适用,引导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该司法解释。

二. 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

  1. 维护公序良俗,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重婚无效:明确重婚绝对无效的立场,即使诉讼时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经离婚或者配偶已经死亡的,重婚的婚姻亦不能自以上情形发生时转为有效。
    • 违背公序良俗的赠予行为无效: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该类行为无效,夫妻另一方诉请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 房产归属与分割

    • 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予房产:根据是否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综合判断房产归属及补偿问题。
    • 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区分父母全额出资、部分出资以及双方父母出资的情况,明确赠与合同的约定效力,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根据出资来源及比例、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属及补偿问题。
  3. 同居关系析产

    • 同居期间财产分割: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的,根据各自所得、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情况进行分割。
  4. 夫妻共同财产的保护

    • 大额打赏认定为挥霍: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以认定为挥霍。另一方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请求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股权转让与继承:夫妻一方转让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另一方以未经其同意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以另一方可继承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放弃继承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主张另一方放弃继承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 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

    • 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另一方可以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 抚养权判决原则:离婚诉讼中,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进行判决。

三. 我的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的出台,对于统一法律适用、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该司法解释针对当前婚姻家庭领域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明确规范,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有力指导。同时,该司法解释也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家庭领域的贯彻落实,有助于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和家庭观。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