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篇司法解释二-陈子彬律师|法行宝
2025-01-16 婚姻家庭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司法解释(二)》已废止,现行有效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是该司法解释中的部分重要条目:

  1. 关于虐待的认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一条: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称的“虐待”。
  2. 关于与他人同居的认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3. 关于同居关系的处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4. 关于彩礼的返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这些条款对婚姻家庭领域的一些具体问题进行了明确和细化,为处理相关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