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退役军人到开发区就业创业的意见》中涉及退役军人创业的十三条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落实扶持政策
优先录用退役军人:发挥各区管委会促进就业的主导作用,需管委会审批、核准的生产经营性项目,享受管委会政策扶持的企业,在招录用工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退役军人。鼓励所有驻区企业优先招用退役军人。
政府投资项目优先录用退役军人:政府投资项目以及区内自行投资项目产生的岗位,招聘的物业公司、自身平台公司等企业和机构用工岗位中,设定一定比例(数量)招用退役军人。
设置退役军人招聘专区:各区在开展的特色招聘活动中设置退役军人招聘专区,定向提供适合退役军人就业的岗位。
加强岗位信息归集提供:建立各区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岗位信息共享渠道,用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网、中国开发区网等平台,加快实现公共机构岗位信息区域和全国公开发布。定期统计并与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共享区内退役军人就业数据。
优先支持退役军人创业:鼓励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对退役军人予以优先支持。对各区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优惠或免费提供退役军人场地、设置退役军人专区的,当地政府可视情给予适当支持。
加大对退役军人初创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加大对退役军人初创企业的土地使用、项目遴选、贷款抵押、导师推荐、房租减免、住房优惠等政策扶持力度,减低创业成本。鼓励各区根据实际情况出台相关措施,对退役军人创办的紧跟国家产业发展导向的、获得版权注册或专利等创新技术的、推动经济转型或具有较强就业吸纳作用的企业,给予重点关注和支持。
发挥创业投资和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充分发挥创业投资和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支持退役军人初创企业发展。
优先优惠为退役军人及其创办企业提供支撑服务:发挥区内创新创业服务机构作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优惠为退役军人及其创办企业提供有关金融、外贸、法律、保险、审计、会计、知识产权、资产评估、计算、测试、信息咨询、人才交流与培训等支撑服务。
鼓励开设退役军人“绿色通道”:鼓励各区开设退役军人“绿色通道”,对符合入驻条件的,简化相关核准手续。
加强对区内退役军人创办企业的信用培育:退役军人创办企业申请高信用等级管理的,应加快认定工作进程。
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违反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各区相关制度及管理规定,造成社会危害、损害退役军人及军创企业良好社会形象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二. 其他相关支持
创业贷款贴息:退役军人创办小微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贷款贴息等融资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一定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我建议退役军人充分利用这些优惠政策进行创业,同时也要注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以确保自身权益和企业的稳健发展。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