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解读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主要规定了违反该法相关规定时,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具体来说,该条款列举了若干种违法行为,并明确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拒不改正的,还将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以下是该条款的详细解读:
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
- 如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若未进行密闭处理,将面临处罚。
未设置严密围挡或有效覆盖:
- 对于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若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同样会受到处罚。
装卸物料未控制扬尘排放:
- 在装卸物料过程中,若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也将被处以罚款。
存放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
- 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时,若未采取防燃措施,将构成违法行为。
码头、矿山等未防治扬尘污染:
- 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等若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也将面临法律责任。
未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定期监测:
- 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若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将受到处罚。
未采取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措施:
- 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若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也将面临法律责任。
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 若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如畜禽养殖场未及时对污水、畜禽粪便和尸体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和无害化处理,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而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排放,都将受到处罚。
综上所述,《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详细列举了多种违法行为,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违反这些规定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以确保大气环境的保护和改善。如果您有任何关于大气污染防治法的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随时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