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不能不同意,因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社会团体的成立需要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具体来说:
法规依据:
-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也有类似规定,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
- 业务主管单位需要对社会团体的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等进行前置审查,确保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 业务主管单位还应对社会团体进行业务指导,确保其活动符合业务范围和宗旨。
不同意的后果:
- 如果业务主管单位不同意社会团体的成立,那么该社会团体将无法完成登记手续,也就无法合法开展活动。
-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业务主管单位认为社会团体的活动存在违法违规情况,还可以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综上所述,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在社会团体的成立和运行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其审查同意是社会团体合法成立和开展活动的必要条件。因此,社会团体在申请成立时,应充分与业务主管单位沟通协商,确保其审查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