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去世,儿子一人承担赡养义务,两个女儿不承担是不合法的。
一. 女儿同样承担赡养义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年修正文本)》第四十九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这一规定明确了所有成年子女,无论男女,都负有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
-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也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这进一步强调了成年子女应履行赡养义务,且父母有权要求不履行义务的子女给付赡养费。
二. 赡养义务不因性别或家庭情况而免除
- 赡养义务是法定的,不因性别、经济状况、家庭关系或其他任何因素而免除。因此,即使老人去世前主要由儿子照顾,两个女儿也不能因此免除其赡养义务。
- 如果两个女儿未履行赡养义务,且老人去世前曾因此提起诉讼或要求,那么她们可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包括支付赡养费等。
三. 实际赡养情况与法律责任
- 在实际生活中,可能存在各种复杂情况,如女儿因经济困难、家庭矛盾等原因未能履行赡养义务。然而,这些都不能成为免除赡养义务的理由。
- 如果女儿确实存在困难或特殊情况,可以寻求法律途径解决,如通过调解、协商或诉讼等方式明确赡养责任和义务。
综上所述,老人去世,儿子一人承担赡养义务,两个女儿不承担是不合法的。所有成年子女都应履行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且这一义务不因性别、经济状况或其他因素而免除。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