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案自认程序违法在本案中不适用自认规则。
自认是一方当事人陈述于己不利的事实或明确表示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自认分为诉讼中的自认和诉讼外的自认。其中,“另案自认”属于诉讼外自认的情形之一,即在本案诉讼程序以外且往往与本案事实存在一定联系的其他案件的自认。但诉讼外的自认未在本案诉讼程序中形成,不具有诉讼中自认的效力。因此,另案自认在本案中只可作为证据提交,由法官根据证据规则来判断其证明力,而并非直接适用自认规则。
具体来说,如果当事人在另案中作出了自认,但在本案中对该自认表示反悔,或者提出了相反的证据,那么法院就需要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证据规则,对另案自认的证明力进行审查。如果另案自认的内容模糊、不明确,或者与本案的事实存在重大差异,那么法院可能不会直接采纳该自认,而是要求当事人进一步提供证据来支持其主张。
综上所述,另案自认程序违法在本案中不适用自认规则,而是需要作为证据提交,并由法院根据证据规则进行判断。如果你对此类问题存在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