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装公司交付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若相关行为持续,则构成违法行为持续。具体分析如下:
一. 交付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构成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五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这表明,交付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是违法的。
- 实际案例:在涉及交付、使用未经检验的电梯案件中,若安装公司完成了特种设备的整体安装,但尚未通过特检院的安装监督检验验收,就进行交付使用,即使钥匙未正式移交,但已供使用单位使用,这种行为也构成了交付未经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二. 违法行为的持续性
- 违法行为持续的认定:若安装公司在特种设备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情况下,持续将其交付给使用单位使用,且该行为在时间上有一定的延续性,那么就构成了违法行为的持续。例如,在电梯安装案例中,若安装公司不仅安装了电梯,还在未经检验的情况下持续允许使用单位使用,直至被执法人员发现,这段时间内的行为就构成了违法行为的持续。
- 法律责任:对于持续性的违法行为,安装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可能会面临罚款、吊销生产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我建议:安装公司在交付特种设备前,应确保设备已经通过检验机构的监督检验,并取得相应的检验合格报告。同时,使用单位在接收特种设备时,也应查验设备的检验合格证明,避免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设备,以共同维护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