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由违约方承担举证责任。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 举证责任的原则
- 在一般的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这一原则在特定情况下会有所调整,特别是当法律有特别规定或者根据案件性质、公平原则等需要调整举证责任时。
二. 守约方无须举证损失计算的情况
-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守约方提出请求时,法律可能规定其无须就损失的计算承担举证责任。这是基于公平原则和对守约方权益的保护,因为守约方往往难以准确计算因违约造成的全部损失。
三. 违约方的举证责任
- 既然守约方在特定情况下无须举证损失计算,那么相应的举证责任就转移到了违约方身上。违约方需要承担证明守约方所主张的损失不合理或不存在的举证责任。如果违约方无法提供有效证据来反驳守约方的主张,那么法院可能会倾向于支持守约方的请求。
四. 法律依据
- 虽然具体的法律条文可能因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体系而有所不同,但这一原则在多数法律体系中都有所体现。例如,在我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就规定了在不同情况下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体现了对守约方权益的保护和对违约方的相应约束。
综上所述,在守约方提出请求且无须就损失的计算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应由违约方承担举证责任。这一原则既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也有效地保护了守约方的合法权益。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