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不送货上门新规是哪条法律-李立律师|法行宝
2025-02-16 合同纠纷

快递不送货上门的新规主要依据的是《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具体规定如下:

一. 《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这意味着,快递公司有义务将快件送货上门,除非收件人同意将快件投递到指定的代收点。

二.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快递公司不履行这一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也列出了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包括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

综上所述,快递不送货上门的新规主要依据的是《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并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相结合,共同构成了对快递公司送货上门义务的法律约束。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