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9条规定-白国彤律师|法行宝
2025-07-06 刑事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9条规定的是关于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相关内容。以下是对该法条的详细解读:

一.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9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 法条解读

  1. 主体:该罪的主体是公司发起人、股东。这意味着,只有公司发起人、股东才有可能构成此罪,其他人员如公司职员、外部人员等不构成此罪的主体。

  2. 行为:

    • 虚假出资: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作为出资。例如,某股东承诺以一台价值100万元的机器设备作为出资,但实际上并未交付该设备,即构成虚假出资。
    • 抽逃出资:指公司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又将已投入的出资抽回。例如,某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将原本作为出资的50万元现金从公司账户中取出,即构成抽逃出资。
  3. 数额与情节:构成此罪需要满足“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具体数额和情节的认定,需根据司法实践和具体情况来判断。

  4. 刑罚:

    • 对于个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 对于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 实际案例

  • 例如,某公司发起人张某,在公司设立时承诺以一套房产作为出资,但并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公司成立后,张某又将原本打算作为出资的房产变卖。张某的行为即构成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我建议,对于公司发起人、股东来说,应严格遵守公司法的规定,如实出资,不得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否则,一旦构成犯罪,将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