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98条规定-孙能能律师|法行宝
2025-04-16 刑事辩护

《刑法》第398条规定了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具体内容如下:

一. 罪名与处罚

  1.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同样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但处罚会依据情节酌情考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也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二. 构成要件

  • 侵害客体:国家的保密制度。
  •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以不同方式(如口头、书面等)泄露国家秘密,且情节严重。
  • 主体:特殊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一般主体(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均可构成。
  • 主观方面: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表现为故意,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表现为过失。

三. 行为对象与行为方式

  • 行为对象:国家秘密,包括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
  • 行为方式:故意泄露可能包括出售、交付给境外机构等;过失泄露可能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导致,如未妥善保管文件被窃取等。

四. 入罪标准

“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泄露机密级或秘密级国家秘密多项的;向非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泄露国家秘密,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等。

综上所述,《刑法》第398条对故意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旨在保护国家的保密制度和安全利益不受侵犯。任何违反该条规定的行为,都将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