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但书条款入罪和出罪-白国彤律师|法行宝
2025-07-06 刑事辩护

刑法但书条款主要发挥的是出罪功能,而非入罪功能。以下是对“但书”条款入罪和出罪功能的详细解析:

一. 但书条款的出罪功能

  1. 法律依据:

    • 《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里的“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即为但书条款,它明确规定了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例外情况。
  2. 功能解析:

    • 但书条款通过“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这一标准,将部分虽然形式上符合刑法所禁止的行为特征,但社会危害性较小、不值得科处刑罚的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这是对犯罪概念的重要补充,进一步划清了罪与非罪的界限。
  3. 实践应用:

    • 在刑事辩护中,恰当地适用但书条款能够起到将具有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超法规的责任阻却事由的案件排除可罚性的功能,进而使得因积极罪刑法定原则的影响而难以出罪的案件能够顺利出罪。

二. 但书条款的入罪功能

  1. 理论争议:

    • 关于但书条款是否具有入罪功能,学界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但书条款仅具有出罪功能,即通过否定犯罪成立来实现对被告人的保护;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但书条款在特定情况下也可能间接影响入罪判断,例如通过限制对某些行为的刑法评价范围来影响入罪标准的适用。
  2. 我的观点:

    • 我的观点是,但书条款本质上并不具有直接的入罪功能。其核心在于通过否定犯罪成立来实现对被告人的保护,而非通过肯定犯罪成立来扩大刑法的适用范围。当然,在司法实践中,对但书条款的准确理解和适用有助于司法机关更加合理地界定罪与非罪的界限,从而间接影响入罪判断的准确性。

三. 但书条款的适用注意事项

  1. 避免滥用:

    • 在适用但书条款时,应避免滥用和误用。法院在判决时不能仅凭但书条款就轻易宣告被告人无罪,而必须结合案件的具体事实和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2. 实质解释:

    • 司法机关在适用但书条款时,应进行实质解释而非形式解释。即要深入考察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否真正达到应当受刑罚处罚的程度,而非仅根据行为的表面特征进行判断。
  3. 保障人权:

    • 但书条款的适用应充分保障被告人的人权。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应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或给予从轻、减轻处罚等宽大处理。

综上所述,刑法但书条款主要发挥的是出罪功能,通过否定犯罪成立来实现对被告人的保护。在司法实践中,应准确理解和适用但书条款,避免滥用和误用,并充分保障被告人的人权。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