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详细内容-王肇逵律师|法行宝
2025-07-06 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详细内容为: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 例如,在执行过程中,如果法院需要查封或扣押某公民的财产,必须通知该公民或其成年家属到场,以确保执行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如果该公民拒不到场,法院仍有权继续执行。同时,该公民的工作单位或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如村委会、居委会等,也有义务派人参加,以协助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