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内容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该条法律规定明确指出了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可以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的数量限制,即一至二人。这是当事人在进行民事诉讼时,对于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权利规定。在实务中,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委托一名或者两名诉讼代理人来代理自己的诉讼事务,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