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十六宗罪名有哪些-赵可律师|法行宝
2025-07-06 刑事辩护

安全生产领域涉及的十六宗罪名主要包括以下各项:

  1. 危险物品肇事罪 - 《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此罪。

  2. 重大责任事故罪 -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构成此罪。

  3.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设施或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此罪。

  4.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 《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构成此罪。

  5. 消防责任事故罪 -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此罪。

  6.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构成此罪。

  7.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构成此罪。

  8. 擅自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罪 - 涉及违反《刑法》相关规定,擅自关闭、破坏用于保证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情节严重的行为。

  9.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涉及安全生产领域) - 《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若该行为涉及安全生产领域,也可能构成此罪。

  10.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涉及安全生产领域) - 《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同上类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若涉及安全生产领域,也可能构成此罪。

  11.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现改为污染环境罪,但涉及安全生产导致的环境污染) -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若该污染由安全生产事故导致,也可能构成此罪。

  12.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涉及安全生产监管领域) -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若该行为发生在安全生产监管领域,也可能构成此两罪。

  13. 受贿罪(涉及安全生产领域的受贿行为) -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若该受贿行为涉及安全生产领域,构成此罪。

  14. 行贿罪(涉及向安全生产监管人员行贿) -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若该行贿行为涉及安全生产领域的监管人员,构成此罪。

  15. 单位受贿罪(涉及安全生产领域的单位受贿) - 《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若该行为涉及安全生产领域,构成此罪。

  16. 对单位行贿罪(涉及向安全生产领域的单位行贿) - 《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上述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若该行贿行为涉及安全生产领域,构成此罪。

这些罪名涵盖了安全生产领域的多个方面,从生产作业到事故报告,从设备设施到监管职责,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