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险条例》废止之前,能作为病假工资的依据。具体分析如下:
一. 法规依据与效力
- 《劳动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根据《劳动保险条例》及《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的规定,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时,其病假工资根据本企业工龄的长短,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病伤假期工资,具体标准也做了详细规定。这一法规在废止之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因此可以作为病假工资的依据。
- 部门规章与行政法规的效力对比:虽然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也有关于病假工资的规定,但《劳动保险条例》作为行政法规,其效力高于部门规章。在《劳动保险条例》废止之前,若其与部门规章存在冲突,原则上应优先适用行政法规。
二. 实践中的应用
- 在实际案例中,如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2020)内民申3078号案件中,法院就依据《劳动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判决了病假工资的支付标准。这表明,在《劳动保险条例》废止之前,它确实被用作病假工资的依据。
三. 废止后的影响
- 自2024年5月1日《劳动保险条例》废止后,其关于病假工资的规定将不再适用。此后,病假工资的标准将主要依据劳部发〔1995〕309号等后续法律法规,即病假工资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除非地方另有规定。
综上所述,在《劳动保险条例》废止之前,它确实能作为病假工资的依据。然而,随着该条例的废止,病假工资的标准也将发生相应变化,主要依据后续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