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持股份被追缴的判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 代持股份转让后被追缴税款
- 案例:林某某逃避缴纳税款案。林某某通过意大利籍人夏某某代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0%的股权,后以夏某某名义与某投资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实际转让。税务机关在发现股权转让差额未申报缴纳税款后,向林某某追缴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并对其偷税行为处以罚款。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名义股东的债权人对代持股权申请强制执行
- 案例:谢优春与卢新生、施民服、邓士珍、刘营兰、郭建生、江西鑫诚建生投资有限公司、廖志伟、赣州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名忠、颜明才、滕秀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谢优春与郭建生存在代持股协议,但当郭建生因未能清偿到期债务而成为被执行人时,其债权人依据工商登记中记载的股权归属,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股权强制执行。法院不支持谢优春以其为代持股权的实际权利人为由提出的执行异议。
- 法律依据: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这意味着依法进行登记的股东具有对外公示效力,隐名股东在公司对外关系上不具有公示股东的法律地位,其不能以其与显名股东之间的约定为由对抗外部债权人对显名股东主张的正当权利。
三. 代持股份涉及经济纠纷
- 案例:北京市大兴区法院处理的一起“挂名股东”被要求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案件。崔某诉A公司一案中,因A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崔某申请追加A公司的名义股东刘某、郑某为被执行人。刘某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但法院不予支持,判决刘某、郑某在未实缴出资范围内对A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六条,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我的观点:这些判例表明,代持股份存在较高的法律风险。无论是从税务角度、债权人强制执行角度还是经济纠纷角度,隐名股东和名义股东都可能面临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在涉及股份代持时,双方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谨慎考虑可能的风险。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