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成立与“着手”实行犯罪确实有一定关联,但并非完全等同。具体分析如下:
一. 犯罪成立与“着手”的概念区分
犯罪成立:犯罪成立是指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即犯罪的完成形态,包括既遂、未遂、中止和预备。这是从犯罪构成的角度来考量的。
“着手”实行犯罪:“着手”是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相区分的关键标志,它指的是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某种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的行为,即实行行为。这是从犯罪实施的具体阶段来界定的。
二. 犯罪成立与“着手”的关联
关联性:在犯罪构成中,“着手”是判断犯罪是否进入实行阶段的重要标志。一旦行为人“着手”实行犯罪,就意味着犯罪已经从预备阶段进入实行阶段,此时如果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则构成犯罪未遂。因此,“着手”是犯罪未遂的构成要件之一,与犯罪成立有一定的关联。
非等同性:然而,犯罪成立并不完全等同于“着手”实行犯罪。犯罪成立是一个更宽泛的概念,它包括了犯罪的各个阶段和形态,而“着手”只是犯罪实行阶段的一个起点。此外,即使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如果最终因为行为人自己的意愿而放弃犯罪,或者因为其他原因导致犯罪未能得逞,也并不意味着犯罪就一定成立(可能构成犯罪中止或未遂)。
三. 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犯罪成立与“着手”实行犯罪虽然有一定关联,但并非完全等同。判断犯罪是否成立,需要综合考虑犯罪的各个阶段和形态,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意愿和客观行为等因素。而“着手”只是判断犯罪是否进入实行阶段的一个重要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