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对14个罪名-白国彤律师|法行宝
2025-07-06 刑事辩护

检察机关对14个罪名具有直接立案侦查权。这些罪名主要涉及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行为,以及部分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具体包括:

  1. 非法拘禁罪:指非法拘禁他人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特别是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时;
  2. 非法搜查罪:指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尤其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时;
  3. 刑讯逼供罪: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
  4. 暴力取证罪:指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
  5. 虐待被监管人罪:指监狱、拘留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体罚虐待,情节严重时;
  6. 滥用职权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7. 玩忽职守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8. 徇私枉法罪: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明知无罪而追诉或明知有罪而故意包庇,或在刑事审判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9.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指在民事、行政审判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时;
  10.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指在执行判决、裁定中,严重不负责任或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当事人或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11.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指在执行判决、裁定中滥用职权,造成当事人或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12. 私放在押人员罪:指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
  13.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指司法工作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人员脱逃并造成严重后果;
  14.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

这些罪名的设立和执行,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公民权利以及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这些犯罪具有立案侦查的权力,以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