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保金是否支持优先受偿-王肇逵律师|法行宝
2025-07-06 合同纠纷

质保金在符合法定条件时支持优先受偿。以下是详细分析:

一.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该法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并在合理期限内要求支付,若发包人逾期不支付,承包人可以请求将工程折价或拍卖,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此条款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提供了法律基础,而质保金作为工程价款的一部分,理应纳入此范畴。

二. 质保金的性质

  1. 质保金本质上仍然属于建设工程价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的,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因此,从保护建筑工人利益出发,应当将质保金作为建筑工程价款的部分,具有优先受偿权。

三. 司法实践

  1. 多个司法案例,如成都建工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强讯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川01民终5135号),以及重庆明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双湖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渝民终616号),均确认质保金属于工程价款的一部分,并支持承包人对这部分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 行使条件与期限

  1. 承包人要行使工程质量保证金优先受偿权,需满足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主要义务、工程质量合格且已达到约定的支付节点等条件。
  2. 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对于工程质量保证金而言,其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应从质保期届满且发包人未按约支付时开始计算。

综上所述,质保金在符合法定条件且未超过行使期限的情况下,确实享有优先受偿权。这是法律赋予承包人的重要保障,旨在确保工程价款的顺利实现。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