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病残津贴的适用对象:
-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按月领取病残津贴。
病残津贴的标准和支付:
- 病残津贴月标准和支付期限根据参保人员申领病残津贴时的年龄、累计缴费年限等确定。
- 累计缴费年限满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含)以内的,病残津贴月标准执行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 累计缴费年限满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以及不满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的,病残津贴月标准均有所规定,并随国家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而同步调整。
病残津贴的申请与领取:
- 参保人员申请领取病残津贴,需按国家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在待遇领取地申请。
- 申请时需持有待遇领取地或最后参保地地级(设区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 领取病残津贴期间,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若继续就业并按国家规定缴费,自恢复缴费次月起停发病残津贴。
病残津贴的复查与停发:
-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病残津贴领取人员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制度。
- 经复查鉴定不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自做出复查鉴定结论的次月起停发病残津贴。
病残津贴的骗取与责任:
-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病残津贴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实施办法与日期:
-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各地区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和退职政策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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