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同时,国务院命令取消的资质证书已不具备原有的法律效力,因此不能作为评标的依据。
一.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但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应当依照其规定执行。
二. 实际操作中的应用
- 招标人角度: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招标人应明确列出所要求的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但不得包括已被国务院命令取消的资质证书。这样做既保证了招标的公开透明,也避免了给潜在投标人造成不必要的困扰。
- 投标人角度:如果持有的资质证书已被取消,投标人应及时更新自身的资质体系,以适应新的市场环境和招标要求。同时,在参与投标时,应仔细审查招标文件,确保所提供的资质证明文件符合招标人的要求。
三. 违规行为的后果
如果招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仍将已取消的资质证书作为评分依据,可能会面临以下后果:
- 被相关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 导致招标结果无效,需要重新进行招标。
- 损害招标人的声誉和形象,影响其未来的招标活动。
四. 我的建议
在招投标过程中,各参与方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招标投标的公平、公正和高效进行。对于已取消的资质证书,招标人不得将其作为评标的依据,投标人也不应提供此类证书以谋取中标资格。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